
《僱傭條例》適用範圍 | |||||||||||||||
| 僱傭條例簡介 | |||||||||||||||
| A. | 僱傭條例 | ||||||||||||||
| 一. | 《僱傭條例》適用範圍 令本文內容摘自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對於有關法例的詮譯,應以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的條文為依歸。 令全職、兼職、散工、半日工只要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受勞工法例保障。 令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 ||||||||||||||
| 1. | 《僱傭條例》是本港規管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僱主為僱員提供的僱傭條件,不能低於該條例所規定的最低標準。 | ||||||||||||||
| 2. | 《僱傭條例》並沒有界定何謂「兼職」僱員。所有僱員,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是全職僱員、「兼職」僱員、散工還是替工,也不論他們的工作時數,均受《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以下權益和福利: 令工資支付的保障 令工資扣除的限制 令法定假日的給予 令生育保障(禁止僱主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令僱傭保障(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令僱主提供僱用條件資料的責任 令職工會會員不受歧視的保障等 | ||||||||||||||
| 3. | 在《僱傭條例》下,僱員如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僱員若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並且符合法例所規定的領取資格,除上述的基本權益和福利外,更可享有: 令休息日 令法定假日薪酬 令有薪年假 令疾病津貼 令生育保障(產假、產假薪酬及懷孕僱員不受解僱的保障) 令遣散費 令長期服務金 令僱傭保障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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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工情形之疑點 1.面試過程簡短,一見即請,不須察看任何履歷文件 2.介紹公司及工作性質時,內容含糊 3.多人同時到場面試,但又同時被聘用 4.聲明要上工一週或一個月後,才有薪金 5.僱主要求提供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資料或文件 6.僱主索取金錢或游說你轉任其他職位 7.留意工作範圍是否與廣告或面試所述相符 8.留意僱主有否游說你轉任其他涉及投資、買貨推銷等工作的跡象。 | |||||||||||||||
| 二. | 僱傭合約 | ||||||||||||||
– 僱主須在僱用員工前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工資、通知期、終止合約、年終酬金等。 –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 |||||||||||||||
| 三. | 工資支付及扣薪 | ||||||||||||||
– 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或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同期平均月薪的20%,則僱主在計算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 |||||||||||||||
| 僱主有權在下列情況下扣減僱員的工資 | |||||||||||||||
–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 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的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 僱主可以根據法庭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減的薪酬除外)。 | |||||||||||||||
法定最低工資![]() | |||||||||||||||
– 法定最低工資於加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 |||||||||||||||

《僱傭條例》並沒有界定何謂「兼職」僱員。所有僱員,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是全職僱員、「兼職」僱員、散工還是替工,也不論他們的工作時數,均受《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以下權益和福利: 令工資支付的保障 令工資扣除的限制 令法定假日的給予 令生育保障(禁止僱主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令僱傭保障(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令僱主提供僱用條件資料的責任 令職工會會員不受歧視的保障等
在《僱傭條例》下,僱員如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僱員若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並且符合法例所規定的領取資格,除上述的基本權益和福利外,更可享有: 令休息日 令法定假日薪酬 令有薪年假 令疾病津貼 令生育保障(產假、產假薪酬及懷孕僱員不受解僱的保障) 令遣散費 令長期服務金 令僱傭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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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人、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及計算方法。
–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問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