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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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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休息日 | |||||||||||||||||||||||||||||||
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為僱主工作。 –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 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應於翌日補假。 – 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的日期。 –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 –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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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法定假日 | |||||||||||||||||||||||||||||||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a. 元旦(1月1日) b. 農曆年初一 c. 農曆年初二 d. 農曆年初三 e. 清明節 f. 勞動節(5月1日) g. 端午節 h.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i. 中秋節翌日 J. 重陽節 k. 國慶日(10月1日) 1.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m. 佛誕*(由2022年1月1日起新增) n.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由2024年1月1日起新增) o. 復活節星期一*(由2026年1月1日起新增) p. 耶穌受難節*(由2028年1月1日起新增) q. 耶穌受難節翌日*(由2030年1月1日起新增) *根據《2021年僱傭(修訂)條例》,由2022年起至2030年,將以下 5日加人法定假日之列:佛誕、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復活節星期一、 耶穌受難節及耶穌受難節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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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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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日薪酬 | ||||||||||||||||||||||||||||||||
–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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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有薪年假 |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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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的發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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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為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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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薪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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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僱員在「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衹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令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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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歇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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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疾 病 津 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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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台以下資格: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 疾病津貼計算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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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薪病假的類別 | ||||||||||||||||||||||||||||||||
有薪病假可分為第1類及第2類。第1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 病假應撥人第2類,第2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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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生育保障 | |||||||||||||||||||||||||||||||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有關法定產假的修訂,於2020年12月 11日開始實施。有關修訂是指,將法定產假由10星期延長多4星期, 連續14星期的產假;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額外產假;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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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4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的氣體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14 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僱主可在收到僱員的醫生證明書後14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他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的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適宜從事有關工作獲得另一意見。 如僱員因上述理由被調離本身的工作而令收人有所改變,該僱員的產假薪酬或解僱賠償,須以僱員在「調離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視乎何者適用而定)為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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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產假(摘錄自勞工處「侍產假」簡介單張)
根據《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的子女於2019年1月18日或之後出生,按法例規定通知僱主後,侍產假便可由3天增至5天。
資格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侍產假: –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通知僱主 – 僱員必須: * 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及 * 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 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3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 如僱主要求,僱員須給予僱主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述明: 嬰兒母親的姓名; 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及 僱員為嬰兒的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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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侍產假期
– 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4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產假。 – 僱員可一次過放取5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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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產假薪酬
– 男性僱員如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侍產假薪酬: * 在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星期;及 * 在以下日期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較早者為準): 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12個月內;或如僱員已停止受僱,則須於停止受僱後6個月內。 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放取侍產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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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年終酬金 | |||||||||||||||||||||||||||||||
根據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年終酬金適用範圍: 有關年終酬金的規定,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訂明可享有年終酬金的僱員。
– 定義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 享有年終酬金的資格: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問,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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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侍產假(摘錄自勞工處「侍產假」簡介單張)
領取侍產假期
侍產假薪酬
根據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年終酬金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