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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

十.終止僱傭合約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通知期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見下表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7天通知見下表
 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參 加 工 會 活 動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工 傷 期 間僱主在未與因工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十一 .僱傭保障
 《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為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
 

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情況索償的資格補償
不合理解僱

(1)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以及

(2)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

僱員可以獲得: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1)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1)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以及

(2)解僱是違法的

僱員可以獲得: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終止僱傭金及I或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

 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為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十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補償項目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受僱期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個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須符合的條件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僱員遭停工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65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註: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7天內,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7天內,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 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

 裁員的定義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註:

*以$22,500 的三分之二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支付遣散費
 

–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被停工後3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下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