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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

十三 . 防止歧視職工會:
根據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僱員擁有參加職工會的權利。 令 任何僱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職工會,成為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

2.如果是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可在適當時問參加該職工會的活動

(適當時問指 :-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按照與僱主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才可在工作時間內參加職工會的活動。)

3.聯同其他人組織職工會或辦理職工會註冊事宜

僱主須遵守的法例規定
僱主不得 -

1.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上述權利;

2.因僱員行使上述權利而解僱、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3. 在僱用條件中,規定僱員不可行使上述權利。

十四 . 工傷賠償:
條例適用範圍

員工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僱主的責任一工傷意外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問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

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i.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ii.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 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iii.僱員在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問,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錢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iv.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無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i.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ii.僱員蓄意自傷; iii. 僱員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明知所作聲明是虛假的,曾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染條例指定 的職業病); iv.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引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喪 失工 作能力。
呈報工傷意外事件
–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後,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工傷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寫表格1或表格1A向僱主或管工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廠房、工地或工地附近,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 僱主在接獲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意外性 意外導致的後果 呈報意外的法定表格 呈報意外的期限 (意外發生日起計)
工傷事件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 表格2B 14天內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 表格2 14天內
死亡 表格2 7天內
職業病 喪失工作能力 表格2A 14天內
死亡 表格2A 7天內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可被檢控。 如對《僱員補償條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查詢熱線:27171771(此熱線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或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http://www.labour.gov.hk/tele/lr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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